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9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湖关缉违字【2020】1号)。
当事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荣,海关编码:330598Z001
当事人受安吉昊达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1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沙发34个,报关单号为378,提单号为ONYESH9FVJ799601,海关于当日16时43分对该票货物布控查验,当事人在收到查验通知后,未及时告知该票货物的货运单位上海恒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导致该票货物在未被查验的情况下装船离港。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聊天记录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查验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所列的不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